新登镇塔山村主任徐志贤终审裁定获刑九年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区检察院查办的新登镇塔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徐志贤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判:
一、被告人徐志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元。
二、退缴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徐志贤退缴其余受贿所得的人民币元。
来源:富阳区反渎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