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天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笔者在前文中从“单位犯罪”“主从犯”的角度解析了“走私香烟”案件的常见辩护要点,本文主要从涉案香烟数额以及偷逃应缴纳税额认定等角度解析。
走私香烟涉及到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在此类案件辩护中,涉案香烟数量以及海关部门认定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纳税额是工作重点,也经常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一、成功打掉涉案走私香烟数量,是为行为人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有效途径;
此类案件系涉税类走私案件,海关部门计核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需以查获行为人实际走私香烟的数量为前提。
行为人走私香烟经常系以“车”“件”为单位而非以“条”为单位买卖或者交货。如行为人以“飞机仔”运输走私香烟,在上下线沟通中,以简称“塔山1车”“百年塔山10件”确认交货的品牌及数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都是以“每标准条(支)”为单位计核香烟应缴纳税款的数额。
办案机关要准确计核行为人涉嫌走私香烟的数量,需将涉案的香烟数量从“车”“件”转化成“条”,这种情形除了现场查扣的香烟的数量,若要追查行为人之前的走私香烟数量,则需要借助其他大量的间接证据予以证实,这点在实务中难度非常大。
司法实务中,控方需要借助行为人手机中提取的行为人之间发送的运输车辆出车次数,书面统计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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