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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品牌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烟盒案,被告人凌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年7月上旬,林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凌某商谋在未取得相关品牌烟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共同合作伪造品牌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烟盒谋利,同时林某表示每月会支付凌某工资,在盈利后会给凌某干股。年9月,凌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有场地适合作为伪造品牌香烟注册商标标识烟盒的加工厂,遂向张某商量用该场地盖加工厂用作生产纸盒,张某同意并根据凌某的要求搭建加工厂。该加工厂搭建好后,由凌某以其本人名义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押金给张某。年11月开始,林某提供的机器、原材料以及聘请的工人、司机陆续到场,加工厂开始投入生产。期间凌某负责根据林某的安排出面给工人租赁居所、结算工资、管理日常事务,负责购买货车用于运货和接送工厂工人上下班,并以每月每辆车元的价格向林某收取租金;张某明知凌某未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明知该工厂投入生产后全天紧闭大门且行事不同寻常后仍将厂房继续出租给凌某等人使用。案发后,现场查获伪造的“云烟”“红塔山”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商标纸共计.万件,价值.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凌某、张某明知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南方+记者黄韬炜通讯员宋宇婷黄韬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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