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劳动者试用期被辞退,大家的第一想法可能会是企业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理应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可是,只要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就必须要支付赔偿金吗?答案是否定的,具体还要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否达成解除条件,不能一概而论。
去年年底,象山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李某系于年7月通过招聘进入被告X公司,双方就工作岗位、薪资待遇、试用期限等进行约定,并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工作一个月后,李某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李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一纸诉状将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X公司表示,之所以聘用李某,系因其应聘时简历上填写的工作经历与所聘岗位有较高匹配度,但之后发现李某的工作经历均系编造,且其在工作效率、执行力、责任感等方面表现较差,未能达到公司考核录用条件。另外,李某也未向公司提供学历证书、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属于约定不予录用的情形,故而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服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不仅虚构工作经历,以欺诈的手段使X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还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X公司提供学历证书等材料,符合不予录用情形。故而本案中,X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适应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将录用条件具体细化,为试用期考核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这样不管录不录用都有迹可循,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提供自己的工作、学习经历,如编造相关经历,则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胜任岗位工作不看简历而看能力,特别是试用期的新员工,要系好在新公司的“第一粒纽扣”,在试用期间尽快适应、勤勉工作。
来源:宁波象山法院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2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