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超与吴莉原系夫妻关系,后吴莉亡故,叶超与张虹另结为夫妻关系,并与前妻吴莉的父亲共同生活。吴莉有一妹妹(吴倩)于幼年时被其姑姑吴秀梅收养,二人长年在上海工作生活。
年,吴倩将其养母吴秀梅(当时已超过九十岁)送至象山生活。此后,因长期生活在上海且年事已高,吴秀梅以“不适应象山生活”为由,多次要求回上海居住。期间,叶超、张虹夫妇及所在村委会数次向吴倩反映吴秀梅想回上海的意愿,但均未得到回应。
年5月,吴秀梅入住当地一家养老院。年年初,吴秀梅因病住院,一个月后去世。吴秀梅在象山生活及住院期间,主要由叶超、张虹夫妇负责探望和照顾,在其生病住院期间,则主要由张虹负责日常起居和陪护。在养母回象山生活至病终的最后时光里,吴倩仅回来探望过两次。
吴秀梅去世后,叶超、张虹夫妇为其办理了后事,根据吴秀梅生前的口头承诺,叶超、张虹夫妇可继承10万元人民币。吴秀梅病逝后,张虹持其存折进行了转账支取。随后,叶超与吴倩丈夫签订了一份移交清单,清单明确载明吴秀梅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卡内余额等。
不久,吴倩以其系吴秀梅养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为由,起诉要求张虹归还1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秀梅在象山生活及住院期间,叶超、张虹夫妇不仅给予其生活上的照料、劳务上的扶助,更给予其精神上的陪伴与心灵上的抚慰。在吴秀梅生命的最后时光,在其养女吴倩缺席的一年多时间里,叶超、张虹夫妇的行为更显弥足珍贵。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叶超、张虹夫妇可分得吴秀梅的部分遗产。结合本案证人证言,可认定吴秀梅生前曾明确表示赠予叶超、张虹夫妇部分遗产。叶超与吴倩丈夫签订的移交清单,应视为吴倩对己方继承遗产数额的确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遗产继承不仅关涉身份关系,更与赡养义务有关。在本案中,虽然吴倩系吴秀梅的合法养女,但其在吴秀梅生命旅程的最后阶段回避赡养义务,未尽到应尽的孝道,应予道德谴责。而反观叶超、张虹夫妇,虽然从法律上来讲该二人并无赡养义务,但仍对陷于困境的吴秀梅施以援手,并像对待亲姑姑一样赡养老人。特别是在吴秀梅最后的弥留时光,当时正值新冠疫情暴发的高峰期,叶超、医院看望、照料,对此应给予法律上的肯定及道德上的褒奖。
当“养儿不再防老”,对主动承担扶养义务的远亲、近邻乃至陌生人,法律应对其分得部分遗产的权利予以肯定。该案在吴秀梅所在象山村庄及其在上海居住的社区均产生重大影响,大家欣慰于法院判决对孝道及善举的支持,将更加坚定地将这份孝道及善举传承下去。同时,本案还入选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批全市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法院在判决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心存善念的人敢于并乐于施援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来源:宁波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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